托運條款 |
第一條
本托運條款于托運人將其貨品委托廣州升輝快遞(以下簡稱運送人)辦理托運業務時適用之,托運人并同意以下各條款之約定。
第二條
一、托運人于托運貨品時,應依寄件委托單之內容詳實填載,若有疑義或地址不明者,運送人得檢驗之。
二、寄件委托單之填寫如有虛偽不實者,運送人不負任何運送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條
托運人應按貨品之性質、重量、體積等,做妥適之包裝,否則運送人得拒絕收件或要求另為妥善之包裝或由運送人或代收店包裝,但其費用由托運人負擔。
第四條
若有下列之情況發生時,運送人得拒絕受理托運業務:
1.不合本托運條款規定之委托申請。
2.托運人未按規定打印貼妥寄件委托單者。
3.未按貨品之性質、重量、體積等做妥適之包裝者。注明為易碎品或加貼易碎標示者,運送人不負特別注意義務。
4.托運人要求額外之負擔者。
5.文件之運送違反法令規章者(包含但不限于郵政法)。
6.貨品為下列物品時:
(1)槍、炮、彈、藥、刀、劍類等危險物品或毒品、色情或違反著作權法之光盤等違禁物品。
(2)運送人特別規定拒絕受理之貨品,如下:
?現金、票據、股票等有價證券或珠寶、古董、藝術品、貴金屬等貴重物。
?信用卡、提款卡、標單、合約或其它類似物品。